信息公开
您的位置: 首页 信息公开

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
更新时间:2022-10-25

点击数:8150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信息发布管理,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安全,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门户网站承担着所政务公开、对外发布业务工作信息、健康促进、传播地方病防治知识等重要任务,是服务社会,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用服务平台。

第三条 所办公室指定1名政治素质高、责任心强、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所网络管理员,所办公室负责人为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
第四条 网络管理员要求相对固定,实名注册,严格管理登陆密码,并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。

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所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、数据、图片、音像、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。

第二章  信息采集

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站各栏目信息的采编、录入、一级审核和更新工作。

第七条 下述信息应根据情况及时上网:

(一)领导班子成员介绍、机构设置及职能;

(二)重点工作、重大决策、重要活动及会议;

(三)上级制发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;

(四)各种公告、通知;

(五)无密级的政策措施;

(六)各类事项的办理程序和依据,联系电话等信息;

(七)非涉密级业务工作信息;

(八)地方病防治、健康促进及其他地方病防治知识等科普知识;

(九)国内外地方病防治领域最新发生、发展的相关信息;

(十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八条 各相关人员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,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上发布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;

(二)政治方面的敏感信息;

(三)未经授权发布的传染病疫情等疾病控制信息;

(四)内部资料;

(五)未经议决的事项(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)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第九条 信息发布的流程为:

采集→编辑→排版→一级审核→二级审核→三级审核(保密审查)→录入→发布

采集是根据需要及时搜集材料。

编辑是指将搜集到的材料汇集到一起,加以鉴别、选择、分类、整理、排列和校对等。

排版是指对文字、图形、表格进行合理的排列调整,设定正确的字体、字号、行间距,使版面美观规范。

录入是指将采编和排版的信息从门户网站后台录入,以备发布。

第三章 信息编辑、排版

第十条 信息的编辑、排版以“美观、规范、便于阅读”为主要原则,信息应尽量使用统一格式发布。

第十一条 系统默认信息按发布的时间排序,最新发布的信息排在最前面。管理员可根据实际需要,对发布信息的排序进行调整,即设置信息发布的“优先级”。

第十二条 为避免发布的信息过于冗长,应根据需要将信息自带的表格、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设置为“附件”。但不允许只设置附件,无正文内容。

第四章 信息审核

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应为非涉密级信息,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。

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度,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信息发布流程,遵循分级审核原则,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。

第十五条 为保证发布信息的完整性、严肃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,门户网站根据需要设定了信息三级审核制度(部分信息为二级审核)。其中,一级审核为网络信息管理员,二级审核为所办公室负责人,三级审核为所主要领导。

第十六条 一级审核重点审核信息内容表述是否准确,字词、语法、标点符号是否正确,字体、排版是否规范,内容是否完整,附件下载是否正常,信息排序是否合乎要求,信息来源是否标注清楚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。二级审核重点对信息的内容、时效、是否适宜上网发布以及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进行把关。三级审核负责信息的保密审查。

第十七条 从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得到的信息必须保证没有版权之争,并注明来源。

第五章  信息发布

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实行登记制度。所办公室建立信息发布登记本,登记内容包括:信息来源、题目、审核人、发布时间等。

第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信息,由网络管理员及时发布。

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。

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定期对上网信息进行备份,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完整。

第二十二条 上网信息如需修改,应当重新进行编辑、排版及审核。

第二十三条 已发布的信息经确定不适合或不需要继续在网上公开的,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审核人员,经许可后方可进行删除,并对删除信息进行登记;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删除信息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,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各相关责任人负责。 

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或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(一)煽动、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
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;
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;
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;
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;
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
联系我们

地址: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11号 
电话:0531-88569608
甲状腺防治中心:0531-88569622

如果您有问题咨询,请留言或拨打电话咨询,我们将会及时为您解答